科诗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没23805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科诗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10月12日,我局在处理化妆品抽检不合格结果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遂依法立案调查。
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C202100611),报告数据显示当事人委托2021年10月12日,我局在处理化妆品抽检不合格结果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遂依法立案调查。
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C202100611),报告数据显示当事人委托广州芮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芮姿公司)生产的韩莉诗六胜肽三色迷彩隔离霜(批号12164811AC20、规格:40ml/盒)检测出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该产品实际成分与备案配方不一致。
经核查,2019年9月1日当事人与广州芮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编号:RZ20190901),当事人委托芮姿公司加工“韩莉诗”品牌系列化妆品,协议约定当事人提供产品的外包装材料,芮姿公司提供产品的配方及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生产完毕后,由芮姿公司送货到当事人仓库。2020年4月20日芮姿公司为当事人生产了韩莉诗六胜肽三色迷彩隔离霜样品6瓶(批号:2020/04/20),并于2020年5月15日由当事人对“韩莉诗六胜肽三色迷彩隔离霜”进行了备案,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073338。产品备案后由于广州芮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配套生产设备,无法量产,后续没有帮助当事人生产该产品。当事人擅自于2020年12月委托其他生产方生产了外包装标有广州芮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韩莉诗六胜肽三色迷彩隔离霜(批号:12164811AC20)”2300盒。加工费为5元/盒,截至2021年1月20日已全部销售,销售单价为11.5元/盒,货值金额为26450元,违法来得到的为26450元,总出售的收益为26450元。
我局于2022年0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努力配合执法检查,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存在两个不相互牵连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当事人未按照产品的备案配方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方面的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十)项“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规定所指的冒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应当适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鉴于当事人的同一行为违反了同一个法律规范两条以上不同内容的法律条款的,建议择一重处罚,适用五十五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出售的收益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假冒厂名、厂址,许可证编号的产品,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备案配方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